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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21303

《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在行政执法领域,精细划分轻微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依法不予处罚,正是对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积极回应和有益实践。二是执法实践的需求。鉴于对于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并无明文规定,如何界定轻微,执法人员不敢擅作主张;也担心一旦不予处罚,会被认为存在猫腻或者行政不作为,所以也不愿意不予处罚。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具体地列举出免罚轻微违法行为为全省住建系统执法人员将包容审慎监管落在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市场主体的诉求。受全球疫情冲击,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加强“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是当前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抉择。为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将轻微违法行为精细划分,避免“一刀切”地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从而使企业不再面临行政处罚与信用公示的双重压力。

三、起草过程

2021年5月相关工作全面展开,通过深入调研,积极组织讨论,坚持以《行政处罚法》及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设立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基础,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形成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及《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初稿。此后,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向全系统发布征求意见稿后,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免罚清单》及《告知承诺书》(送审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7日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

四、主要目标

为了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免罚清单》的核心功能是对行政处罚裁量中“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化、明确化,具体表现为免罚行为。因此,根据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和执法实际,《免罚清单》主要规定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房地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共6大类37项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免罚清单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实现少处罚。同时,我们也明确提出,《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因此,我们在制定《免罚清单》同时,也建立了告知承诺制,即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签订《告知承诺书》。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符合免罚规定的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二是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库,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在执法信息库中记录备查。三是加大培训宣传,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关注、分析、解决。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法规处

联系人:  张其义

联系电话:0551-62871579

电子邮箱:jstfgc@sohu.com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