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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8526

2022年11月23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建市〔2022〕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8月,我厅牵头组织2020年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全省共有379家省内企业荣获“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起到了良好效果,有效缓解了我省建筑业企业评优评先事项少、正向激励不强等突出问题。为接续做好2021年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我厅在征询省有关厅局、部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办法》与原《办法》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是增加牵头单位。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属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序列,故将原《办法》增加省通信管理局作为认定部门,并调整了对应条款表述。

二是扩大认定范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培育现代产业工人的要求,将原《办法》的认定对象扩大至全过程工程咨询、装配式、劳务等企业。

三是完善申报程序。为快速、便捷、高效开展评比,今年将启用厅信息中心研发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系统,企业将通过系统进行申报材料,对原有的申报程序、认定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总则、认定范围和数量、申报条件、申报、认定程序、成果应用、认定纪律、附则7个章节、18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认定的原则和周期,以及认定实施的部门;

(二)认定的范围和数量;

(三)企业申报应具备的条件和不得认定的情形;

(四)申报原则、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

(五)认定结果的综合应用;

(六)认定工作纪律。

四、认定的数量有多少?

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等工程总承包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五、申报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在支持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三是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

四是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五是企业重视党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

六、申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注册地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报直报类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已含不少于20%的增加名额)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按初步认定分值确定推荐企业,并通过申报系统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认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对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及直报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对通过审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奖牌。

八、如何保障认定的公平、公正

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颜大为

联系方式:0551-62871512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