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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9198

建科函〔2021〕10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绿色建筑示范

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

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A级及以上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绿色农房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项目建设,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课题研究。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3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高层钢结构住宅、新型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试验等研究。

(三)建筑节能示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 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例应不低于1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 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2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项目集成应用2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地源热泵项目系统制冷能效比不低于4.0;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电量比不低于2%。

光伏建筑应用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光伏建筑应用政策支持、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并在规划、财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近两年建设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MW,2023年底前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并开展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中太阳能技术应用研究,以及铜铟镓硒、光储直柔等光伏材料和技术攻关与应用。

(四)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超低能耗建筑区域试点。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超低能耗建筑应用政策支持和产业能力,并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建设中应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开展既有建筑能耗调研、夏热冬冷地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研究,以及气凝胶等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科技攻关。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示范应以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3、5、7)和申报书(附件2、4、6、8),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盖章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附件9、10、11随文报送)。

2.区域试点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2、14)和申报书(附件13、15),报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城市试点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6、18)和申报书(附件17、19),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申报文件2份,申报资料5份,含电子版)汇总后行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出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县(区)、城市列入2022年度省级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发布。并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梳理、汇总、申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纳入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奖补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三)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1年12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871529;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551-68150316。


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2.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9.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0.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1.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汇总表

12.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表

13.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表

1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6.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表

17.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8.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表

19.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建科函(2021)1025号附件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