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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4 浏览次数:9360

      一、办法制定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有效手段。2018年,省政府为促进信用安徽建设,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服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全省住建领域部分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活动。但随着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新情况,比如:住建领域各行业信用推进进展不平衡,造成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政策标准不统一;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面比较狭窄,归集深度也不能满足应用需求;部分行业出台的有关办法规定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等。为进一步完善住建领域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在我厅已出台的几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基础上,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全省住建领域行业发展实际,形成了办法的初稿。初稿形成后,我厅多次组织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座谈,通过充分调研征求各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充分吸纳合理反馈意见,并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完成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有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章节,共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二是明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住建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一是规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明确了三类信用信息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二是确定三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主体主要是住建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渠道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信用信息应用。一是明确企业信用类别,主要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二是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类别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要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严格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的工作纪律。一是对于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监管平台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平台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市级住建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